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
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6924808、86921926
8、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9、办公地址和时间:青羊区草市街2号;工作日9:00-17:00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资函〔2015〕63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林业园林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依法制作用地批准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林地移交。
四、申请材料
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复印件)、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原件),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原件)。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复印件)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复印件)。
(四)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
(五)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
(七)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原件),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原件)。
(八)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九)申请材料份数:材料一式一套;工程布局图和现状图单独成册的图件资料3套(原件)。
五、申请条件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六、备注
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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